第十条

有效

企业申请保健用品注册,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