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属于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的,按规定补办超限运输手续。对超限运输卸载物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场所或者联系分载车辆。承运人应当在卸载之日起七日内处置卸载物品,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