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