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