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报送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