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其他各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或者改正;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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