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四十三条有效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收进的文物,除依法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