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馆藏文物第三十四条有效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原收藏单位具备文物保管条件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将文物交还原收藏单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