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民族文物第二十九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民族文物应当予以重点保护:(一)具有民族特点、历史特点和研究价值的反映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艺术、宗教信仰、节日活动等有代表性的实物或者场所;(二)与少数民族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和纪念物;(三)具有重要价值的少数民族文献资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