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民族文物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一)具有民族特点、历史特点和研究价值的反映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艺术、宗教信仰、节日活动等有代表性的实物或者场所;

(二)与少数民族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和纪念物;

(三)具有重要价值的少数民族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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