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将出土文物移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