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有效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和私自占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由文物考古和科研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