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有效在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剧本或者情节介绍的文字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一)拍摄内容和形式,没有歪曲或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功能、价值或者声誉的;(二)拍摄活动不会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三)拍摄活动不会损害文物本体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