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剧本或者情节介绍的文字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一)拍摄内容和形式,没有歪曲或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功能、价值或者声誉的;

(二)拍摄活动不会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

(三)拍摄活动不会损害文物本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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