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