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已废止小城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要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高起点、高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旗县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