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中因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造成的,由农业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