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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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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二十条
已废止
保护青蛙、蛇、猫头鹰等益虫、益鸟、益兽,严禁猎捕、收购、出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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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