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严禁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禁止在农业用地和农用水源附近堆放、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向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