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新建对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禁止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嫁给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