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新建对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嫁给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