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路路政管理,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举报有功人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