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