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绿化工作、毁坏行道树和绿化带。需要更新树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核发采伐许可证。因架设线路、修建管道、开设道口等,需要对行道树进行修剪时,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