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依法举行的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并立即通知其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尚未排除的;

(二)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设卡堵截、追捕案犯的;

(三)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