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胁迫、欺骗他人参加或者阻拦他人中途退出违背个人意愿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侮辱、诽谤等非法手段,扰乱、冲击、破坏公民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