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胁迫、欺骗他人参加或者阻拦他人中途退出违背个人意愿的集会、游行、示威。

任何人不得以暴力、侮辱、诽谤等非法手段,扰乱、冲击、破坏公民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