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