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