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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