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采集与猎捕第十三条已修改采集、猎捕野生药材物种,禁止使用割藤、剥活立木、投毒、电击等严重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工具和方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