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