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确定为当年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30日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