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确定为当年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30日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