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后变更户籍所在地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关系变更手续。遗失公民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