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依法进行兵役登记。设立兵役登记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登记,其他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