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在校大学生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