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未完成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