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学校;在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班;设立助学金,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把民族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传承瑶族优秀传统文化。自治县示范性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招生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学生应当划出一定名额实行定向招收,并相应放宽录取条件。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