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