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各种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库、堤坝、水渠、机电排灌等设施,严禁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

自治机关加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茶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范采砂行为,严禁非法采砂、非法捕鱼。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