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指定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