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赡养老年人的控告,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主持签订赡养协议;(二)责令赡养义务人具结悔过;(三)责成交纳赡养费或护理费。对赡养协议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监督执行。赡养义务人不尽赡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