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和在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