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人事、劳动、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