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致使老年人伤残、死亡的,老年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司法部门举报。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起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