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兴办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

提倡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兴办老年人生活福利和文化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