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兴办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提倡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兴办老年人生活福利和文化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