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切实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加强尊老、爱老、养老教育,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