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