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十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