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