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使用统一的凭证和发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领取(购),并负责管理和发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