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以上航运管理机构应对水路运输的运力结构、投放及其服务业的布局进行调控,保持运输供求总量平衡,引导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