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