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县(市、区)航运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00元的,报上一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00元的,报上一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省航运管理机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3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